二、觀光的定義
觀光的行為可視為休閒活動之ㄧ種方式,也屬於遊憩活動(Recreation)的一種。觀光意指人們離開日常生活的處所(家以外的環境)與工作的場地,經由選擇所從事的暫時性特定活動,如探視、遊玩等不同形式短期旅行等,但不一定要過夜。
Burkart&Medlik(1990)認為,觀光是指當地居民以外的人,從事旅行與滯留之間的現象與關係總和,不是永久定居,而且與賺錢的活動無關。
Gunn(1988)則認為,觀光包含通勤以外的所有旅行。旅行時間必須停留在家以外的地方連續24小時以上。
在工業革命之前的旅行,多半以朝聖為目的,即宗教旅行;或為了貿易、政治的目的而旅行。直到十八世紀末期(1750~1850),交通和社會結構改變了,此後才有休閒觀念的產生,也才會出現以休閒、遊憩、娛樂為目的的觀光旅遊。
文獻參考:王大明,〈海洋觀光〉,「澎湖縣之海洋產業科技發展新思維」研討會、劉修祥,《海域觀光遊憩概論》,台北:桂魯專業書店,2006年3月。
作者:莊慶達、胡興華、邱文彥、高松根、何立德、碧菡 著
出版年:2008年5月
書名:海洋觀光休閒之理論與應用
頁數:p.3~p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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